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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质量安全事故分类
发布时间:2013-11-12 14:28:04 访问次数:255
一、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一)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二、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