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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5 08:26:34 访问次数:715
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安〔2013〕57号),以及相关实验室管理法规与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直属单位)、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直属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同时做好实验室区域内危险性物品、仪器、设备的标识和警示工作,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环保意识。
第五条 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体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组织学校与学院(直属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同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并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做好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
安全保卫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实验室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消防器材的更新工作。
后勤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整改后勤保障工作。
科研处是科研实验室与科研项目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相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管。
教务处、研究生处是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成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所属实验室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落实实验室安全的各项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学院(直属单位)要确定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并设实验室管理秘书协助工作。主要职责:协助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研究所、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的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组织本单位与所属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检查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组织本实验室与所有工作人员、学生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各实验用房管理者与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与实验室功能,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使用目录(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使用目录等);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做好卫生和安全检查工作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好本实验室内部的内务工作,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卫生,严格遵守并落实实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学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各学院(直属单位)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练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队伍及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通过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以及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接受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知识的培训,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学院(直属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应对使用特殊仪器设备、从事特殊安全要求工种或在实验室重点岗位上的教工和学生进行重点教育。通过针对性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测试才能获准进入实验室或使用仪器设备。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以及气体钢瓶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并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实验样品必须按规定存放,定期统一销 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工作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10〕13号)施行。细菌、病毒疫苗的试验,应严格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设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等管理及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与学校相关规定,获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二)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应设置应明显的放射性危险标志、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都要有据可循,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禁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二) 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科学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 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 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贵重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与改装,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拆除其安全装置,有特殊情况确需改装时,书面请示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设施、水电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一)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根据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实验室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二) 加强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认真落实值班制度,杜绝无人情况下水电常开现象。
(三) 实验室用电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浙江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中大发〔2010〕102号)施行,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院(直属单位)、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各学院(直属单位)、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直属单位)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职能机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未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的,应限期整改;对实验室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并取消该学院(直属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直属附属医院)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原《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浙中大发〔2006〕9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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