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5 08:30:41   访问次数:516

 

浙江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维持正常教学、科研、医疗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安全,根据《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14〕102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易制毒品、剧毒品和麻醉品等,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所列品种。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安全管理工作受安全保卫处和上级消防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直属单位)二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申报、购买、验收、入账以及相关废弃物的处理,并协同安全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及仓库日常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学院(直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包括每次的申购、领用、退回、废液收集和存放以及使用情况的详细登记。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进行统一采购。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自行采购。

第七条  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和麻醉品的相关学院(直属单位),每年同安全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签订《浙江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和麻醉品)安全管理责任书》(附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第八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教学科研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必须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科研项目计划按最长不超过一个学期的使用量申请,严禁超购超贮。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须单独填写相应请购单,各使用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将下一学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请购单经本学院(直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递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临时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至少提前一星期递交请购单。对于剧毒品、易制毒品和麻醉品的申购,必须详细说明规格、数量、用途、具体使用人员、使用时间、保管人员、存放条件及地点等,经学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及教学或科研负责人签字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请分管校领导及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购置。

第十条  采购人员每次采购前必须仔细核对申购手续,发现申购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必须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到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单位购置,同时妥善保管好相关的采购资料。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验收 、入库、领用和退库

第十一条  购进的危险化学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请购单和发票进行验收和入账,并放入危险化学品仓库。入库前,相关人员应再次进行核对。发现疑问,及时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查清原因,进行调换或退货。

第十二条  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填写入库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签字。(剧毒品、易制毒品和麻醉品须有仓库管理员双人签字)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的危险化学品,一经发现、查实后,须经安全保卫处签署书面意见后方可入库,并由纪委、安全保卫处负责追查原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按当天实验所需量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用危险化学品,并填写出库单(易制毒品、剧毒品和麻醉品须有仓库管理员双人签字)。出库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当天未使用完的剧毒品、易制毒品和麻醉品应及时退库(当天下班前1小时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制度,并张贴在醒目位置,严格按照实验要求和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七条  每次使用前,教师应向学生讲明注意事项和操作要领。实验时,应随时注意和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方法。

第十八条  每次使用危险化学品应认真登记,对剧毒品、易制毒品和麻醉药品的消耗必须称量实重,使用情况二人签字,并认真填写台账,对其用、剩、废、耗的数量有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5米 (确难达到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每次实验后,对废液分类集中,不能随意倾倒和堆放在实验室以外的任何场地,及时送至危险品仓库统一存放,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单位处理。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统一存放在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并有专人进行管理。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混放。高度易燃、易爆危险品要单独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闲人进入。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通讯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查,遇有损坏,及时维修和更换。

第二十四条  仓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情况,并有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十五条  仓库管理员应妥善保存好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单、明细账及出库、入库、库存等凭证。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管理员平时定期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每学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库存进行全面清点,清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国定长假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统一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仓库。

第二十八条  每年暑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对危险化学品仓库做好降温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人人会使用灭火器材,掌握常见火灾的扑灭,具有处理意外突发险情的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员与具体使用人员应定期参加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操作与管理培训。

第七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依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止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存量过期危险化学品进行盘点,及时报废处理。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如未经审批擅自购置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液、使用时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以及危险化学品不及时退库置留实验室引起事故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条例的,按上级有关消防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针对剧毒品安全管理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1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麻醉药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附件

浙江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麻醉药品)

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麻醉药品)安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及《浙江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14〕102号)文件精神,签订本责任书。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剧毒品、易制毒品、麻醉药品的申报、购买、验收和入账,入库出库管理以及废弃物的统一处理。

二、安全保卫处负责剧毒品、易制毒品、麻醉药品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协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出库入库管理。

三、学院(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剧毒品、易制毒品、麻醉药品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剧毒品、易制毒品、麻醉药品的日常管理,包括每次的申购、领用、退回、废弃物收集和存放以及使用情况的详细登记。

四、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直属单位)二级管理,同时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的指导和监督。

五、各学院(直属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的应急预案。

五、各学院(直属单位)必须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把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六、 承担教学科研实验的老师在每次使用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麻醉药品)时,要认真填写台账,对其用、剩、废、耗的数量有详细记录。对实验产生的固废物、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渣、废溶液等进行妥善存放,严禁违法违规操作和随意丟弃。

七、本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一式三份。

 

 

 

安全保卫处(盖章)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盖章)  学院(直属单位)(盖章)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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