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15 08:31:14   访问次数:443

 

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结合《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14〕10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违反《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或未能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认定,由学校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按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分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等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1人或者2人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导致校园内难以修复的生化污染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也未造成人员重伤,但造成人员轻伤,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导致校园内严重的生化污染但部分可修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导致校园内尚可修复的生化污染的事故。

第四条  对实验室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和岗位晋级资格,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予以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于发生Ⅰ、Ⅱ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实验室)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资格,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就地免职,领导班子成员视情节集体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等处分。对于发生Ⅲ、Ⅳ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实验室)取消当年度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等处分,领导班子成员集体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是教职工的,发生Ⅰ、Ⅱ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就地免职等行政处分;发生Ⅲ、Ⅳ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其他相关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3、事故责任人是学生的,发生Ⅰ、Ⅱ级事故,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发生Ⅲ、Ⅳ级事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同时,根据事故等级追究其他相关负责人与该责任学生指导老师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  在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有效挽回损失的,视情节予以减轻处分。

第六条  虽未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但存在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隐瞒不报、不整改或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等问题,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上述情节多次发生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发生Ⅰ、Ⅱ级事故,须由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内教授专家代表和校外安全专家等组成事故调查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发生Ⅲ、Ⅳ级事故,应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内教授专家代表和校外安全专家等组成事故调查组,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长。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由组长主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最终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决定。

第十一条  受处理的教职工或学生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在接到处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教职工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会同有关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决定。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保卫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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