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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5 08:33:24 访问次数:1273
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14〕102号)、《浙江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14〕109号)以及《浙江中医药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及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源标本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均属于实验室废弃物范畴。
第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产生与处理,应遵循“保护环境、节约使用、标示明确”的处置原则,使用时精简节约、使用后规范处理。
职 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学院(直属单位)的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全校实验室废弃物的集中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各单位分管实验室的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细则,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同时落实一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联系人,负责协调本单位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运与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知识的培训,并做好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八条 任何产生实验室废弃物的单位,都负有对实验室废弃物做科学、合理地收集、暂存和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或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危害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收集、存放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将实验室废弃物随意排入下水道以及任何水源,严禁乱丢乱弃、堆放在走廊、过道以及其它公共区域,严禁混放在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在将实验室废弃物移送实验室废弃物暂存柜前,应认真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废弃物登记表》(附件2),经审核后,按申报量送储至实验室废弃物暂存柜。
第十二条 残余、废旧剧毒品(包括空的容器)处置须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废旧剧毒品处置申请表》(附件3),经所在学院(直属单位)、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双人随带《浙江中医药大学剧毒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附件4)一起送剧毒品仓库暂存。
第十三条 对于化学废弃物应尽量先进行减害性预处理或回收利用,采取措施减少化学废弃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以降低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化学废弃物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直接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应满足以下要求:容器的材质须与废弃物不互相反应;容器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失;凡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超过容量的90%。
第十五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危险化学品,尽量回收使用,对于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分类包装(禁止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按程序送学校规定的实验室废弃物中转站。
第十六条 生化固废(锐器类除外)需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可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取),其中对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生化固废或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必须先在实验室采用高压蒸汽灭菌或放入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消毒1小时的方法进行灭活消毒。锐器类废弃物送储时需用牢固、厚实的小纸板箱等容器妥善包装,避免外露伤人。
第十七条 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实验动物尸体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放射性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储,实验产生的同位素废水、废液应按规定集中贮存,然后请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处理。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十九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负责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废弃物处置的合理、规范、有效,促进各学院(直属单位)做好废弃物的包装、收集、分类、送储等工作。每年底将对各学院(直属单位)进行废弃物处置工作考核,管理规范、工作负责的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承担,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的承担本学院(直属单位)废弃物处置费用的20%。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企业单位的危险废弃物,应自行依法清运、处置;如需由学校统一联系处置的,应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附属医院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应自行依法清运、处置。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附件:1.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置细则
2.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登记表
3.浙江中医药大学废旧剧毒品处置申请表
4. 浙江中医药大学剧毒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
附件1
处置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办法》,实现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置,保障广大师生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或实验室应对产生的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并标识相关信息。
第三条 实验废弃物分类要求
(一)有机废液类
1、油脂类: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油(脂),如:灯油、轻油、松节油、油漆、重油、杂酚油、钉子油、绝缘油(脂)(不含多氯联苯)、润滑油、切削油、及动植物油(脂)等。
2、含卤素有机溶剂类: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溶剂,该溶剂含有脂肪族卤素类化合物,如氯仿、氯代甲烷,二氟甲烷、四氯化碳、甲基碘等或含芳香族卤素类化合物,如氯苯、苯甲氯等。氟(F)、氯(Cl)、溴(Br)、碘(I)、砹(At)
3、不含卤素类有机溶剂类: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溶剂,该溶剂不含脂肪族卤素类化合物或芳香族卤素类化合物。
(二)无机废液类
1、含重金属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任一类之重金属(如铁、钴、铜、锰、镉、铅、镓、铬、钛、渚、钖、铝、镁、镍、锌、银等)。
2、含氰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游离氰废液(需保存在pH10.5以上)者或含有氰化合物。
3、含汞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汞。
4、含砷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砷。
5、无机废液: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酸性或碱性。
(三)污泥及固体类
1、可燃感染性废污: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可燃具感染性之废污,例如:废检体、废标本、人体或动物残肢、器官或组织等,废透析用具、废血液或血液制品等。
2、不可燃感染性废污:由实验室所产生的不可燃具感染性之废污,例如:针头、刀片、缝合针等器械,及玻璃材质之注射器、培养皿、试管、试玻片等。
3、有机污泥:由实验室所产生的有机性污泥,例如油泥、酦酵废污等。
4、无机污泥:由实验室所产生的无机性污泥,例如雨水下水道管渠或人孔污泥、钻孔污泥等。
第四条 为了降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毒害性以及处理成本,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2、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送至剧毒品仓库;
4、对于强酸强碱废液,可在保证实验室安全前提下,进行中和处理;
5、剩余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可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或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调配。
第五条 实验废弃物收集和暂存要求
1、任何产生实验废弃物的单位,都负有对实验废弃物作科学、合理地收集、暂存和无害化处理的责任。
2、将废液存放在指定的回收桶中并根据废液性质和类型进行标识(回收桶和废弃物标签可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取)。
3、各单位应对产生的实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并确保容器密闭可靠,不破碎,不泄漏。
4、对于化学废弃物应尽量先进行减害性预处理或回收利用,采取措施减少化学废弃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以降低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
5、生化固废(锐器类除外)需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可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取),其中对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生化固废或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必须先在实验室采用高压蒸汽灭菌或放入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消毒1小时的方法进行灭活消毒。
锐器类废弃物送储时需用牢固、厚实的小纸板箱等容器妥善包装,避免外露伤人。
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实验动物尸体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6、各单位应单独设立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处,保证避光、阴凉、通风,并张贴警示标示。
第六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在将实验室废弃物移送实验室废弃物暂存柜前,应认真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废弃物登记表》(附件1),经审核后,按申报量送储至废弃物暂存柜。实验室废弃物暂存柜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放回收。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将不予回收处置:
(一)废液桶包装不合要求:
1、存装废液的容器非标准的HDPE桶;
2、废液桶漏液,或密封不严,可能导致渗漏;
3、桶外壁没有废液成分标识;
4、废液桶磨损严重,不宜再使用;
5、不相容废液存放在同一废液桶内。
(二)废弃固体试剂包装不合要求:
1、废弃固体试剂没有装在试剂瓶内;
2、试剂瓶外没有标识;
3、试剂瓶破裂或没有密封;
(三)存放废弃试剂空瓶或固体试剂的纸箱不符合要求:
1、包装纸箱外部没有标明废物类别;
2、包装纸箱不结实或已破损;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附件2
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废弃物登记表(第一联)
学院 (单位) | 研究所 /实验室 | 送储日期 | |||
送交人 | 手机号码 | 地址 | |||
废弃物名称 | 化学性质 | 容器及规格 | 重量(kg) | 备注 | |
送货人签字 学院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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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废弃物登记表(第二联)
学院 (单位) | 研究所 /实验室 | 送储日期 | |||
送交人 | 手机号码 | 地址 | |||
废弃物名称 | 化学性质 | 容器及规格 | 重量(kg) | 备注 | |
送货人签字 学院盖章处 |
注:1.化学性质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有毒、致癌等。
2.本表第一联与化学废弃物一起交给现场管理人员,并且第一联需所在学院或研究所盖章;第二联由研究所(室)汇总保存,备查。
附件3
浙江中医药大学废旧剧毒品处置申请表
学院 (单位) | 研 究 所 /实 验 室 | 送储日期 | |||
责任老师 | 联系电话 | 原存放地 | |||
送交人1 | 身 份 | 联系电话 | |||
送交人2 | 身 份 | 联系电话 | |||
剧毒品名称 | 包装规格 | 送储数量 | 领用编号 | 备 注 | |
研究所(实验室)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 ||||
所在学院(直属单位) 意见(盖章) |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 ||||
安全保卫处 意见(盖章) |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意见(盖章) |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
注: 1. 如是含有剧毒品且仍具有剧毒的实验溶液,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废溶液”。
2. 如是历史遗留的剧毒品缺少领用时编号的,请在领用编号栏中注明“历史遗留”
3. 所在单位意见由学院(直属单位)实验室分管领导完成。
4. 危险品仓库核对废旧剧毒品剩余重量后在备注栏内注明剩余重量并收下此原件留档。然后将本表复印4份,由送储人将复印件送研究所(实验室)、所在学院(直属单位)、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各留档1份。
附件4
浙江中医药大学剧毒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
2015版
使用单位 | 学院(直属单位) 所 室 | ||||||||
保险柜存放地址 | |||||||||
剧毒化学品名称 | 领用总量(g) | ||||||||
领用日期 | 领用单编号 | ||||||||
领用人1 | 领用人2 | ||||||||
实验项目/课题名称 | |||||||||
实验时间 | 用量(g) | 剩余量(g) | 使用人1签名 | 使用人2签名 | 保险柜负责人签名 | ||||
实验项目负责人签名 | 电 话 | ||||||||
残存剧毒品及容器处置情况 |
经办人(签名): 日期: | ||||||||
注:1.领用的剧毒化学品一次没有用完,必须放入保险柜储存。保险柜钥匙(密码)必须由两人分别保存,并同时到场时才能开关;
2.剧毒品使用完或要处理残存物时,将本表格与原包装瓶一起交回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