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安全

发布时间:2018-10-15 08:33:56   访问次数:1067

 

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仪器设备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高校实验室(实训室)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43号)以及《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14〕10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是指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所需的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和涉及到师生生命安全且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如灭菌锅、提取罐等)、液氮罐、电冰箱、烘箱、电阻炉、高速离心机、通风柜、明火电炉、电吹风等特殊设备,但不包括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配电高压设备和气瓶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学院(直属单位)按期完成整改。所有检查、整改结果均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上通报。

第四条  学院(直属单位)是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的下属(二级)单位,更是直接和具体的管理者,建有完整的设备台帐。整个管理工作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安全性负直接责任。同时指派专人落实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完整,做好仪器设备安全工作的定期检查。

第五条  单价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实验仪器设备均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使用记录。每次实验后做好相应记录,记录本由学院(直属单位)自行制作,具体样式可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上下载(见附件)。

第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保证接地良好,高功率设备与电路容量相匹配。仪器设备使用完后及时关闭电源。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等)。

第七条  1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配备专人管理,除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并上墙外,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每次使用、维修、变动、设备状况等信息记录在《浙江中医药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资产入账时一并领取)中,并妥善保管。发生故障的设备应贴上故障标识(可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取),必要时外围可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厂家进行维修。

第八条  对实验用到的一些特殊仪器设备作如下规定:

1.高温、高压、高速运行、电磁辐射等设备,应在明显位置粘贴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栏等)。

2.灭菌锅、提取罐等压力容器,高速离心机等高速运行设备, X光机、核磁共振等电磁辐射设备以及烘箱、电阻炉、通风柜、冰箱、液氮罐等设备,均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并上墙。每次使用、维修、变动、设备状况等信息应单独登记在记录本上。一旦遇到故障,严禁使用,并及时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厂家进行维修。同时,对损坏的设备贴上醒目故障标识,提醒下一个使用者在维修前禁止操作。

3.严禁使用有故障、破损的烘箱、电阻炉。禁止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禁止使用塑料筐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烘箱、电阻炉等附近不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周围堆放杂物,以免影响散热;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有人值守(或10-15分钟检查一次)。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冰箱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标识明确(包括品名、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储存试剂必须密封好;冰箱内严禁放置食品;冰箱周围不堆放杂物,以免影响散热。

5.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如实验中确需用到,用电磁炉等设备代替或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

6.通风柜使用期限控制为8年,冰箱使用期限控制为10年,烘箱、电阻炉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对超期服役的通风柜、冰箱、烘箱、电阻炉等必须逐年报废、更新。

7.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还存在其它危险性较大的仪器设备,按本条款特殊仪器设备管理。

第九条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师生对实验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的意识。学生每次实验前教师都应强调相关仪器设备使用的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要有老师进行巡查和指导;实验后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  当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时,由当事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如不能修复,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平时精心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并严格按操作规定使用,在仪器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及单位,学校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责任心不强,违反本规定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甚至造成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一经查实,按其情节轻重和经济损失等情况,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配电高压设备等特种设备及气瓶等压力容器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直属医院通过学校申购且资产归属学校的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2万元≤单价<10万元)

附件

 

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

(2万元≤单价10万元)

 

 

 

 

 

 

号:

称:

格:

使 位:

使 期: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

 20161月版

使用说明

 

1.对灭菌锅、液氮罐、提取罐、高速离心机、烘箱、电阻炉、通风柜、冰箱等特殊设备,每本记录本单独记录单台设备使用情况。

2.单价在2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一般实验仪器设备,根据每次实验用到的设备情况进行统一记录。

3.记录本内应写明常用实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4.每次实验用到的仪器设备,都必须进行登记。实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在“备注”栏中写明。

5.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还存在其它危险性较大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按“第1条”登记。

6.妥善保管本记录本,避免损坏、遗失。

 

 

 

 

 

 

 

 

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仪器名称

规格型号

操作规程

 

 

 

 

 

 

 

 

注意事项

 

 

 

 

 

 

注:不够或有多台设备可另附页。

实验项目名称

所用仪器设备

使用班级

使用时数

 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仪器设备损坏情况

 

 

 

 

 

备注

 

 

 

 

老师签名:                         时间:

 

 

 

 

 

 

 

 

 

 

 

 

 

 

 

 

 

 

 

 

 

 

 

 

浙江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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